为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部署,推动农村电子商务深入发展,进一步完善农村市场体系,促进农村流通现代化,助力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财政部、商务部、国务院扶贫办决定2019年继续开展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以下称综合示范)。现就有关重点事项整理如下:
一、申报范围及要求
2019年综合示范对具备条件的国贫县实现全覆盖,在全国范围内择优支持一批前期工作基础较好、发展潜力较大的县,并加强对典型县的激励支持。具体申报范围如下:
(一)未纳入综合示范、且具备基本条件的国贫县。
有关省级主管部门应全面梳理未获支持的国贫县情况,综合物流、网络、产品等农村电商发展客观要素,自主确定纳入示范范围的基本条件,支持具备条件的国贫县申报。对不具备基本条件的国贫县,应实事求是探索以结对帮扶、项目共享、合作培训等其他方式进行帮扶。
支持西藏自治区以整区推进形式申报。有关省级主管部门应立足本地农村产品、市场、人才等实际,制定合理可行的综合示范工作方案,实事求是确定自治区农村电商发展目标、支持方向和建设内容,着力推进资金、项目、物流、服务、产品等统筹,坚持点线面结合,避免“小而散”和低水平建设,切实提升自治区农村流通水平,助力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商务部、财政部、扶贫办将在市场营销、专家咨询、企业帮扶等方面协调资源。
(二)已支持过的国贫县及农村电商发展潜力较大的县(不含市辖区)。
申报对象为已支持过国贫县的,应与本省(区)同类县相比,具有相对较好的农村电商公共服务体系和产业基础,发展潜力较大。申报对象为非国贫县的,应基本建立可持续运营的农村电商公共服务体系,具备较好的产业、人才等基础条件,农村网络零售额、农产品网络零售额、农村网商数等电商发展指标位于本省平均水平之上。以前年度支持过的示范县申报,资金拨付和项目建设需基本完成。申报方案须紧扣打造综合示范“升级版”,围绕建立完善农村现代市场体系,进一步挖掘农村电商潜力,提高农村流通效率,加强农村产品的品牌、品质控制和标准体系建设,强化益贫带贫利益联结机制,巩固脱贫成效,促进乡村振兴。工作目标可量化、可考核。鼓励国贫县申报,已支持国贫县数量不得低于此类县申报数量的50%,其中,前期工作成效显著、尚未摘帽的国贫县优先支持。
(三)农村电商工作典型县。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进一步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18〕117号)确定的,在农村电商发展、扶贫带贫和产销对接等成效突出的山西省临猗县等10个典型县市。此类典型县不需要再行申报,直接纳入综合示范范围。
二、中央财政资金支持方式和重点
鼓励各地优先采取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支持方式,通过中央财政资金引导带动社会资本共同参与农村电子商务工作。中央财政资金重点支持以下方向:
(一)农村流通基础设施。
支持建设农村产品(含农副产品、手工艺品、乡村旅游、民俗等特色产品及服务等)分级、包装、预冷等产地初加工和商品化预处理设施,完善产、供、销全链条服务,提高农村产品商品化率。支持农村传统流通企业转型升级,重点建设本地化连锁化的服务和营销体系,实现线上线下融合发展,提升农村流通水平。支持建设完善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整合商贸物流快递资源,开展共同配送,降低物流成本;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合理规划,在区域节点建设仓储物流中心,发展智慧物流。用于农村流通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
(二)农村电商公共服务体系。
支持乡村电商服务体系的建设改造,整合邮政、供销、快递、金融、政务等资源,拓展便民生活、代买代卖、信息咨询、职业介绍、旅游出行等服务功能,推进智慧乡村服务应用。支持县级电商公共服务中心建设和升级,统筹推进品牌、标准、品质控制、金融、物流、培训等服务。农村电商公共服务体系应坚持市场化原则,突出服务,强化可持续运营机制。硬件建设应坚持实用、节约原则,充分利用现有设施设备、闲置厂房。公共服务中心资金使用比例原则上不高于15%。
(三)农村电子商务培训。
支持对基层干部、合作社员、创业青年、具备条件贫困户等开展农村电商培训。重点强化培训机制,注重服务质量而非数量,增强培训的针对性,提升美工、产品设计、宣传、营销等实操技能;注重培训后服务而非“一锤子”培训,建立农村电商培训转化机制,加强电商培训与就业用工的对接,加强创业孵化。如实做好培训记录。
各地可按照上述方向,结合实际,因地制宜细化建设内容和标准。一是首次纳入示范的贫困县,要围绕助力脱贫攻坚,加快补齐设施和服务短板,加强人才培训,增强内生动力。特别是深度贫困地区,着重完善物流快递网络,推进优质商品下乡,探索打开农产品网络销量。二是有一定产业基础、潜力较大的县,要围绕打造综合示范“升级版”,扶持特色产业,延长电商价值链和供应链,进一步扩大惠及群体,促进稳定增收。三是国务院激励支持的典型县,要发挥好农村电商服务乡村振兴标杆引领作用,积极探索新路径,发展新业态,形成可复制推广的经验模式。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9〕50号)等有关规定,中央财政资金不得用于网络交易平台、楼堂馆所建设、工作经费及购买流量等支出。省级财政部门可依据《财政部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5〕15号)有关规定,统筹安排本省示范县长期闲置的中央财政资金,用于奖励助推脱贫攻坚、促进产销对接等工作成绩突出的优秀示范县。
三、工作程序
(一)确定申报数量。
商务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采取因素法,综合考虑脱贫攻坚和国务院典型激励政策任务,确定各省示范县申报数量上限(见附件)。选取因素包括各省农村网络零售额、农产品网络零售额、农村网商数量、资金拨付率等指标。
(二)地方组织申报。
有关省级主管部门按照自愿择优的原则,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申报,对未支持国贫县之外的申报对象打分排序。鼓励“三区三州”贫困地区以整体形式申报。各省级主管部门应于5月10日前,将具备条件的国贫县名单、其他县排序名单、评选依据、省级工作方案(见附件)报三部门办备案。逾期或未按规定报备的,视同自动放弃。
(三)确定示范县和资金拨付。
三部门组织对地方上报的工作方案进行评审,根据方案得分,结合前期绩效评价情况,确定各省示范县最终数量和资金数额。各省按照三部门提供数量确定最终示范县,做好政务公开,并于5月20日前,将最终的示范县名单和省级、县级工作方案,以省级人民政府函形式报送三部门,示范县排序名单应与此前备案顺序一致。
中央财政资金和绩效目标下达后,省级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资金,细化绩效目标并分解至相关县;省级主管部门要积极组织实施,加强监督检查,组织开展绩效执行监控和绩效自评,负责对示范地区进行绩效评价,及时报送示范工作情况,并接受三部门的监督检查。各地工作方案将是三部门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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