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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已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应予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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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7-01-04 19:41:38
来源:裁判文书
案例发生地区:甘肃
案例发生时间:2015
关键字: 承包经营权 集体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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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指控:许小建、赵某某未经批准,将其父辈开开垦的河滩地13.5亩、6.21亩共计19.71亩承包给卢某某,许小建、赵某某分别收取承包费60万元、39.5万元。泾川县国土局申请平凉市国土资源勘测规划队勘测确认许小建、赵某某承包给卢亚卫的土地实际面积为26.3亩,其中耕地6.29亩,内陆滩涂地20.1亩。经平凉市国土资源局认定该宗土地中20.1亩滩涂地属于耕地。经泾川县国土局证明该宗地属于泾川县城关镇兰家山村集体土地。要求依法追究被告人许小建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许小建辩称:涉案土地是我父亲花费三十多年开荒整修的。近年来,我家庭情况不好,我和堂兄合伙栽了树苗,还种植了玉米。地和树苗的承包费共计60万元。没有让我指认拉量该宗土地的面积。

辩护人马慧霞辩称:一、被告人许小建对涉案土地享有使用权。二、被告人许小建没有土地转让行为,只有土地承包行为,依法不够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三、被告人许小建得到的承包金的性质为土地附着物的补偿金和因不能使用土地的合理补偿,并非以此牟利。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许小建的父辈从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开始在泾川县城关镇兰家山村泾河北岸下河河滩开垦河滩地。后被告人许小建在该宗土地上栽植了杨树苗、柳树苗。2014年5月13日,被告人许小建将该宗土地承包给卢某某等人,收取承包费60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泾川县国土资源局文件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证实:2014年12月30日,泾川县国土资源局将该案移送泾川县公安局处理。

       2、书证立案决定书证实泾川县公安局于2015年1月9日对该案立案侦查。

       3、书证抓捕经过证实:2015年1月23日,泾川县公安局民警在平凉市新民路将被告人许小建抓获。

       4、书证拘留证、逮捕证证实:泾川县公安局于2015年1月23日对被告人许小建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于2015年2月16日对被告人许小建采取逮捕的强制措施。

       5、书证兰家山村委会证明证实:涉案土地属于开荒土地,不在被告人许小建承包土地范围内,面积不详。

       6、书证土地承包合同书、收条、证人卢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许小建的供述相互印证证实:2014年5月13日,被告人许小建将其家开垦的土地承包给卢亚卫等人,收取承包费60万元。

       7、证人卢某某、苏某某、赵某某、赵某甲、许某某、许某甲的证言、泾川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被告人许小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许小建承包给卢某某的土地栽植有树苗。

       8、书证户籍证明证实了被告人许小建的基本情况。

       9、书证泾川县农村经营管理局证明、河堤治理地面附着物清理汇总表、关于泾河河道治理占用农民耕地统计报告、结算票据证实了泾川县水务局在治理河堤时对占用土地附着物的补偿情况。

       公诉机关提交的其他证据,不能证实被告人许小建非法转让土地的确切面积,故不做认定。

       被告人许小建的辩护人马慧霞提交的书证土地转让信息四份与本案无关联性,故不做认定。

【法院判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  、第五十二条  、第六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第(四)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许小建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陆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3日起至2016年1月22日止)。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陆拾万元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法官/律师点评】

       法院认为,被告人许小建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非法获利50万元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许小建及其辩护人辩称承包费中包含地上附着物树苗的价值,但承包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也未提交相应证据证实地上附着物的确切价值,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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