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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债还宅基地房,还能要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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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更新时间:2015-11-09 16:23:23
案例发生地区:江苏
案例发生时间:2004
关键字: 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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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原告宋声岩等四人诉称,原告曾欠邢艳平250000元,经启东市人民法院判决执行,于2004年3月把原告位于启东市少直镇昌荣村九组的房屋给了邢艳平。邢艳平将执行到的房屋出卖给被告宋声高,而被告宋声高买房后未拆除原有房屋,违反一户只有一处宅基地的规定,并造成原告无法建房。为此,原告多次向被告收回宅基地,村干部也多次上门协调未成。原告原房屋占地及四周面积合计0.73亩,现要求收回。

        被告宋声高辩称,一、被告主体不符。宅基地是随房屋存在而称之,争议宅基地房屋是人民法院执行标的物,被告是向权利人邢艳平购买该房屋,属善意合法取得。如果原告主张房屋宅基地,应以邢艳平为被告主体,而不是本人;二、原、被告间无直接利害关系,被告不存在侵权行为。被告自购买该房屋至今已10多年,若房屋在未拆除之前,宅基地上房屋是价值物,且农村房屋是以宅基地为基础,离开了宅基地,房屋是不能腾空存在的,因此,被告无归还宅基地的法定义务。

【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宋声岩对被告宋声高的诉讼请求。

原标题:宋声岩、季亚兰等与宋声高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官/律师点评】

        本院认为,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村民以户为单位为建造自有房屋对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权利,是特定主体对于集体土地的一种特殊的用益物权,该权利与房屋所有权密不可分,但在性质上又不同于土地使用权。本案中,四原告的房屋因债务纠纷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交付他人,已产生物权变动效力。根据“房地一体、地随房走”的不动产处分原则,原告的房屋被依法处分后其也就自动失去了对该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事后被告取得并实际占有该房屋,其行为并不直接侵犯原告的利益,故原告向被告主张收回宅基地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对被告从他人处取得房屋行为的合法性问题,非本案评判的内容。原告对该行为如有异议或自己再行建房,可通过正常途径向有权部门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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