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宋声岩等四人诉称,原告曾欠邢艳平250000元,经启东市人民法院判决执行,于2004年3月把原告位于启东市少直镇昌荣村九组的房屋给了邢艳平。邢艳平将执行到的房屋出卖给被告宋声高,而被告宋声高买房后未拆除原有房屋,违反一户只有一处宅基地的规定,并造成原告无法建房。为此,原告多次向被告收回宅基地,村干部也多次上门协调未成。原告原房屋占地及四周面积合计0.73亩,现要求收回。
被告宋声高辩称,一、被告主体不符。宅基地是随房屋存在而称之,争议宅基地房屋是人民法院执行标的物,被告是向权利人邢艳平购买该房屋,属善意合法取得。如果原告主张房屋宅基地,应以邢艳平为被告主体,而不是本人;二、原、被告间无直接利害关系,被告不存在侵权行为。被告自购买该房屋至今已10多年,若房屋在未拆除之前,宅基地上房屋是价值物,且农村房屋是以宅基地为基础,离开了宅基地,房屋是不能腾空存在的,因此,被告无归还宅基地的法定义务。
【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宋声岩对被告宋声高的诉讼请求。
原标题:宋声岩、季亚兰等与宋声高宅基地使用权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