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喜学老师在其新浪博客上写的一篇文章《土地年期的界限街》,讲了我国土地70年租期的由来,文章比较长,小编把它编辑了一下。简单直接,上干货。
中国的住宅土地使用年限70年,确立于1990年,早已成为惯例,很少人会问为什么是“70”这个数字。其实,1980年代初,霍英东向中央政府建议土地有偿出让,成为后来土地财政的先声,而70年的设定与他的香港经验不无关系。
香港的九龙半岛,有一条“界限街”(BoundaryStreet),街道两侧的土地使用年限有可能大不相同,而且一边要交租金,一边则不要。
1841年,英军占领香港岛之后,开始卖地。
1844年,港府把土地租期确定为75年,且不可续约。
1849年,把租期原来为75年的土地延长924年,合计999年,而且不补交任何地价。
1898年5月,香港政府在新批土地时取消了999年租期的租约,代之以75年可再续租75年且不另收地价的租约。75年租期成为界限街以南土地的标准租期。
1898年6月,界限街以北的土地由英国政府向中国租借,港府接管后,以99年减3天(从1898年7月1日起计)批租给土地开发商和使用者,在1997年6月27日期满时收回,再由港府在6月30日归还中国。
香港回归时,界限街北的所有土地批租契约都将期满,为了保持香港在过渡期内政治和经济的稳定,《中英联合声明》规定,港英时期的土地批租制度将继续实行下去,并规定1997年7月1日以前期满的土地契约可以自动续期至50年后的2047年6月30日,不需要补地价,但是从续期之日起,每年交纳一定的租金(按照经评估的土地年租金的3%计算)。于是,界限街再次成为土地特征的分界线:在界限街以北,已有土地的年期只能到2047年,而且必须交租金;而在界限街以南,只要原来的土地期限未到,就不需要交租金,而且即使是原来规定没有续期权的土地,也可以在1997年以后到期时免地价再续一次50年。
此外,从《中英联合声明》生效之日1985年5月27日至1997年6月30日止,港府可以批出租期不超过2047年6月30日的新的土地。该土地的新业主须交纳地价并交纳象征式租金至1997年6月30日,该日以后不需要补地价,但须交纳租金。
1997年7月15日,香港行政会议决定除了特殊用途土地(如加油站用地是21年)外,新批土地的年期定为50年,与社会制度“50年不变”的“50年”保持一致。
当年霍英东最早向中央领导提出建议,租地给外商进行开发,而后来的“70年”也是从霍英东建议的“99年”、 “也可以75年”中来。其中的“99年”来自于界限街以北的批租土地,而“75年”则是当时港府在界限街以南的批租年限,中国最终为住宅选择了一个比75年更短一些的70年,而其他类型的土地年期则更短。
“70年土地使用权”到底是怎么出炉的?据时任国家土地管理局局长的王先进后来回忆:
“我们国家土地归国家所有,英国的土地全部归国王所有。他们批租年限最高为999年,实际是永租制。但是在香港,因为是名义上租了中国的,租期99年,所以香港政府批租期就以99年为上限,按年头逐渐减少。我们先定了50年,理由主要有三个,第一个土地出让历史上没有经验可以借鉴,年限短点比较好调整;二是一个人的工作年限,一般为50年,假设从20岁开始,50年后就70岁了,可以够他们一辈子经营,而且可以转让、继承、续期;另外就是过去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房产产权的一般使用年限就是按50年计算,50年后房产就不能再用了。按照价值来算,用了50年就没什么价值了。后来中央讨论转让土地的问题时,一位主要领导问年限长一些行不行,我回答了上述理由,并表示如果觉得50年时间短了,再增加几十年可以。后来制定法律时,就变成最高年限70年。”
在中国,不管年限多长,城镇土地都是100%归国家所有。中国与世界大多数国家的土地所有制结构不同,而是采取了与两个英国的前殖民城市——香港和新加坡趋同的规则。问题是香港和新加坡都是一个小的经济体,而且都属于低税收地区,它们可以用循环收取的高地价来弥补低税收和高福利,通过不断的资本进入得以支撑高房价,而中国则是高税收、高政府开支、低福利的大经济体,依靠“外来资本持续进入”没有可能,那么又有谁来支撑我们长期的高地价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