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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用地解决方案系列之一:提供国有存量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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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6-05-16 06:27:34
来源:土言土语
关键字: 住宅用地 土地规划 国有土地 供地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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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法律、法规、政策较多,同一个问题的相关规定往往散见于不同的法规和政策文件之中;同时,不同的项目有不同的特点,对用地的要求也不同。各地在项目用地上对政策规定不了解、不会用、不敢用和懒得用都不同程度存在,由此人为造成了大量违法用地。要解决这些问题,就要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正确理解和集成应用政策,及早介入主动服务,根据项目性质、特点和用地需求,明确相应的土地提供方式,研究提出项目用地解决方案,提升土地保障能力,预防和减少违法用地。

       国家土地法律、法规、政策较多,同一个问题的相关规定往往散见于不同的法规和政策文件之中;同时,不同的项目有不同的特点,对用地的要求也不同。各地在项目用地上对政策规定不了解、不会用、不敢用和懒得用都不同程度存在,由此人为造成了大量违法用地。要解决这些问题,就要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正确理解和集成应用政策,及早介入主动服务,根据项目性质、特点和用地需求,明确相应的土地提供方式,研究提出项目用地解决方案,提升土地保障能力,预防和减少违法用地。

       为此,梳理相关土地法规政策和项目类型,形成《项目用地解决方案系列》。

系列之一:提供国有存量建设用地。

一、存量国有建设用地的供应方式

       在提供存量国有建设用地时,根据项目性质不同,主要有以下五种方式:

       1.批准使用:市政道路、公园、绿地、广场等属于公共用地,没有具体的使用者,所以不能办理划拨或出让等需要明确具体用地者的供地手续,而应当办理批准使用手续,即批准用于建设市政道路等,可以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但不用发划拨决定书或出让合同等。这些用地在土地登记时也是只登记不发证。需要注意区分建设单位、管理单位与土地使用权人的不同。

       2.国有土地划拨--行政方式

       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或招拍挂方式

       4.国有土地租赁:协议或招拍挂

       5.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协议方式

二、提供存量国有建设用地时需要明确的内容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在供应国有建设用地时,需要考虑以下内容:

       1.能不能供应?(供地政策、目录)

       2.供多少地?(供地标准:两类指标)

       3.划拨还是有偿供应?(划拨目录)

       4.有偿用地方式?(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

       5.具体配置方式?(协议还是招标拍卖挂牌)

       6.供应实施、合同履行与登记发证

具体来说:

一是要按供地政策供地:

       国家有供地目录:《禁止供地目录》和《限制供地目录》。

二是要按供地标准供地:

       国家有相关标准:《建设工程用地定额指标》和《工业用地投资强度指标》(投资强度、最低容积率、配套用地等)。

三是要严格限制划拨供地范围:

       土地管理法》第54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3条、《物权法》137条;--《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等明确了划拨供地范围,具体落实在《划拨用地目录》中。

       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明确:国土资源部要严格限定划拨用地范围,及时调整划拨用地目录。今后除军事、社会保障性住房和特殊用地等可以继续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外,对国家机关办公和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产业)、城市基础设施以及各类社会事业用地要积极探索实行有偿使用,对其中的经营性用地先行实行有偿使用。其他建设用地应严格实行市场配置,有偿使用。

四是要确定合适的有偿使用方式:

       有偿使用方式包括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

五是要严格执行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市场配置制度:

       1.应当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范围:

       (1)供应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

       (2)其他土地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

       (3)划拨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

       (4)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

       (5)出让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

       (6)依法应当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其他情形。

       对不能确定是否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具体宗地,可由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调决策机构集体认定。

       2.符合下列条件,方可采取协议方式:

       (1)供应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以外用途的土地,其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

       (2)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但《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土地租赁合同》、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除外;

       (3)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但《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除外;

       (4)出让土地使用权人申请续期,经审查准予续期的,可以采用协议方式;

       (5)法律、法规、行政规定明确可以协议出让的其他情形。

       对不能确定是否符合协议出让范围的具体宗地,可由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调决策机构集体认定。

六是要供地实施,按时交地,明确权利义务,严格履行,严格登记发证:

       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的,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合同约定及时交付土地,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用地者应当及时开发建设,交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办理登记发证。

       划拨供地的,应当发放划拨决定书,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用地者完成开发建设后,办理登记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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