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不动产登记收费管理,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财政部今天对外发布了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通知。通知规定,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取得农用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等等情况,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对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所有权及其占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登记的;因不动产权利人姓名或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同一权利人因分割、合并不动产而申请变更登记的;申请不动产更正登记、异议登记的等等情况,减半收取不动产登记费。不动产登记申请人未按规定缴纳不动产登记费的,不予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
通知还明确,在权利不变动、未产生新的登记类型的情况下,不动产权利人自愿申请换领新版不动产权属证书和登记证明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向相关不动产权利人收取相关费用。不动产登记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另行制定。不动产登记机构按本通知规定收取不动产登记费后,原相关部门收取的土地登记费、房屋登记费、林权证工本费以及其他涉及不动产登记、查询、复制和证明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不动产登记过渡期内,尚未完成不动产登记机构和职责整合、实施统一登记颁发新证书的地方,相关不动产登记收费暂按原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