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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无房屋所有权证居住房屋的拆迁是如何规定的?
提问者:23068
提问时间:2014-09-25 17:44
问题分类:土地知识 > 专业知识
市政府第86号令第37条规定:
楼房区内无所有权证房屋的违章建筑,一律不予补偿。拆除棚户区内无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等违章建筑,原则上不予安置,但房屋使用人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由拆迁人给予被拆迁人6000元的资助款。
(一)1998年4月15日前户籍在拆迁范围内,并为独立户口的;
(二)独立门户,居室与厨房有间隔,四季均在此居住,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以上的;
(三)城区内确无合法房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