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村是某铁路工程区间线路必经地,根据规划文件已经确定占用我村耕地100多亩。但该项征地的补偿标准远远低于相同区域一般工业征地补偿标准。前者不到后者的1/3。据了解我省政府在该铁路项目中以土地入股方式,在铁路运营后有相应利益。 我的问题是: 1.国家对集体土地征用中,相同地域铁路用地和一般工业用地征地标准是否相同。能否用共同标准。 2.我省政府以低价成本从集体获得铁路用地,然后在以土地入股方式参与铁路运营,是否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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