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在落实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基础上,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允许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
想请教各位的是:
1、目前是否存在以其他客体的经营权为抵押物的融资方式?
2、《担保法》第 37 条第 2 项与《物权法》第 184 第 2 项均规定了“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005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第 15 条亦明确规定“承包方以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或者抵偿债务的,应当认定无效。如今中央一号文件这样规定,是否与之前的法律冲突,还是说新法优于旧法?中央一号文件应该是行政法规?法律效力是否应该低于《物权法》《担保法》?
3、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够抵押的前提应当是确权颁证,去年的文件,《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 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提出 5 年内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是否有知友知道,目前该项工作进展到了什么程度?
4、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过程中可能遇到什么问题?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如何认定市场价值,并确定合适的抵押率?当借款人无法偿债时,如所在地区承包经营权交易并不活跃,或所抵押承包经营权的土地位置不好、面积不大、土地贫瘠等,抵押物应如何变现?
5、挖坑待填。
想请教各位的是:
1、目前是否存在以其他客体的经营权为抵押物的融资方式?
2、《担保法》第 37 条第 2 项与《物权法》第 184 第 2 项均规定了“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005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第 15 条亦明确规定“承包方以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或者抵偿债务的,应当认定无效。如今中央一号文件这样规定,是否与之前的法律冲突,还是说新法优于旧法?中央一号文件应该是行政法规?法律效力是否应该低于《物权法》《担保法》?
3、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够抵押的前提应当是确权颁证,去年的文件,《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 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提出 5 年内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是否有知友知道,目前该项工作进展到了什么程度?
4、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过程中可能遇到什么问题?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如何认定市场价值,并确定合适的抵押率?当借款人无法偿债时,如所在地区承包经营权交易并不活跃,或所抵押承包经营权的土地位置不好、面积不大、土地贫瘠等,抵押物应如何变现?
5、挖坑待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