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实际工作中遇到一期集体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案件不知如何处理,该宗地的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了集体土地使用权,批准用途为工业用地。该宗地的土地使用者与他人合伙联建,该宗地的土地使用者提供地皮;他人投资资金,按比例分房。建成一栋七层楼房,第一层是车间;第二至七层是24套住宅。该宗地的土地使用者分得一层车间及3套住宅;他人分得21套住宅。另外,该宗地的土地使用者又自已投资建的住宅楼,除出售给本企业职工住宅外,还向社会上出售一部分住宅。该宗地的土地使用者的上述行为,应属于改变土地用途的违法行为。但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只对其国有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规定有处罚条款,而对其集体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没有规定处罚条款,故,对其集体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的处理缺乏法律依据,使其该案件无法处理,请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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