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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在土地承包中的法律地位
提问者:05157
提问时间:2014-10-14 11:06
问题分类:土地知识 > 专业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由此可知,村委会在土地承包中作为发包人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