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政府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集体土地并及时下发了《征地告知书》,后由于规划调整,一直没有实际征用,现农牧民要求对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我想问一下:1、《征地告知书》下发多久就不具有法律效力?有没有期限?2、此种情况要不要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