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自建自用的项目并不以开发建设销售为目的,请问对于自建自用(非房地产开发)的土地容积率增加是否适用于“国土资源部于2011年10月26日函复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对房地产用地调整容积率后补缴地价款的具体方式方法”? 如不适用,应参照什么执行补缴地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