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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消亡的家庭承包户的土地是否进行确权登记?

提问者:0657  |   提问时间:2014-10-15 08:28:57  |  问题分类: 土地知识>土地政策 


问题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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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佳答案 (0) 回答者:huangtt1 | 回答时间2014-10-15 08:49:29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规定:“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承包期内,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承包方全户消亡的,承包主体灭失,发包方应当依法收回承包地,不予确权登记。所收回土地纳入集体“机动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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