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上只有地面附着物的补偿标准,但对于企业经营损失这一块没有明确的规定,导致在征地补偿的实施过程中与养殖户达不成补偿协议,严重影响征地拆迁的进行。想请示一下对于类似的养殖企业的经营损失如何介定和补偿?可以采取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或资产评估所进行评估的办法吗?如果可以采取,依据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