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村曾在70年代被原县属物资局征用一块大约30亩土地用来建设仓库,当是只给了30元钱补偿,由于时代原因,当是并无土地流转手续。90年代改制以后物资局已经变成公司,现在该仓库已经废弃,想知道该土地所有权归属当地村民集体还是属于这个公司?谁懂土地法规的解释下,当是转让的是使用权还是所有权?
希望回答时最好能引用适用的法律法规条文,即有法律效力的条文,谢谢。
是否非法转让不知道啊,毕竟那个年代上级说征什么不都是服从上级安排的嘛?县里说要盖仓库村里只能茫茫然的同意啊,当时根本没有土地所有权的意识对不对?以为一切都是国家的嘛
农村土地使用权转让有没有年限?具体是多少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