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0]155号《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设施农用地范围为: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请问:1、规模化种植经济林(包括果树等)、中药材项目用地,是否属于设施农用地范围;2、花卉、食用菌是否属于工厂化作物栽培,是否适用工厂化作物栽培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3、看护房如何界定,超过什么规模就成为附属设施用地;4、附属设施否可以修建永久性建筑、建筑高度是否有规定。亟需回复,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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