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中第四条第四款细则明确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请问: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具体包括的范围有哪些?办公楼、倒班宿舍、食堂以外,是否包括研发中心、门卫、换热站、泵房等设施?另外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建筑物周边的绿化、道路、停车场是否也属于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