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4〕237号第十四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两年。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的规定,如果审批单是2004年9月2日批准通过,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是在2006年9月4日进行公告,那审批单是不是就自动失效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