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年修正)》第四十条之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依此法律,经政府批准后,根据规划条件,公开处置后,再由受让人缴纳出让金,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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