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我就一个征地的业务进行咨询。上世纪六十年代末,我县革命委员会将我大队二、四两个生产队的土地改为工矿蔬菜基地, 八十年代初,由于人均土地较少,按照政策将我大队部分人员(包括原二、四生产队)转为城镇居民,退还多余土地,现在国家要对我居委会的土地进行征收,请问:1、已转为城镇居民的我们是否仍可享受这些土地的收益权?2、原确定为工矿蔬菜基地二、四生产队的土地是否可以按照菜地的标准进行征收?
问题详情
按问题详情、已有回答与相似问题整理,便于继续追问或查找相关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