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们在工作中遇到以下两个问题,请给与答复。一是在2003年城市拆迁改造时,个人从开发商手中购得一栋楼,建筑面积约10000平方米,但该栋楼所用土地政府没有供应,购房人在2008年办理了房产证,现要求办理土地手续,能否协议补办出让,如何办理?二是一国有企业在市中心,企业原有的工业项目早已停止,企业利用原有厂房进行商业经营,所收取的租金用于企业职工养老等费用,随着时间的推移,原厂房已经破败,为了盘活存量土地,也为了企业的发展,企业想利用得天独厚地理条件进行改造,原土地证上的用途为工业和住宅,规划局已出具了规划意见和条件(同意改造),规划用途80%为商业,20%为住宅,现企业申请补办出让,受让人仍为原企业,企业不改制、也没有破产,能否进行协议出让?急盼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