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我是一名基层国土管理工作人员,请教如下问题,望回复为盼!我市清平乡因2010年“8.13”特大泥石流和洪水灾害,致使河流改道,大量耕地、林地、农村居民点被冲毁,形成新的滩涂和荒山,此次共灾毁耕地和林地约1100亩。灾害发生后,为解决当地群众的生计问题,通过省立项开发整理出部分耕地。请问,1、灾毁后形成的滩涂和荒山的土地权属是否适用于1997年5月21日“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对山东省土地管理局有关黄河滩地权属问题的复函,【1997】国土函字第55号” 和1995年10月31日“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对陕西省土地管理局关于河滩地确权问题的请示的批复,国土批【1995】62号”;2、若适用以上复函和批复,灾毁后形成的滩涂和荒山土地权属是否应属国有土地;3、以上复函和批复是否已废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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