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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中省人民政府审批权限?
提问者:021540
提问时间:2014-11-04 15:57
问题分类:交易 > 登记审批
除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应当报经国务院批准的征地外,征用下列土地省人民政府批准:
(一)35公顷以下的耕地(基本农田除外);
(二)70公顷以下的其他土地。
三、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审批手续后,以出让、划拨等方式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权限为:
(一)2公顷以下的建设用地,由县人民政府批准,报省和市、州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2公顷以上的4公顷以下的建设用地,由市、州人民政府批准,报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超过以上限额的建设用地由省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