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用的土地 原以一口人150元一年组给村里30年,有合同。 后村里转租别人建立养殖场 现在政府征用已经付给养殖场所有人地上附属物的补偿,并已拆除。进驻施工人员,但我们并没得到关于土地的任何通知以及补偿的款项,只有施工现场有一张征收及补偿公告,平时我们是不会去那里的,这样一张公告是否合法?既然养殖厂已经拆除撤走 ,也没有征求土地使用所有权人是否同意征收,我们是否可以认为是复耕?因为我们没有得到政府或村里的通知,所以我们是否可以去耕种?还有就是关于原有的30年合同未解除,是否可以要求补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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