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者:05655 | 提问时间:2014-11-15 11:54:49 | 问题分类: 交易>土地流转
最佳答案 (0) 回答者:weihz | 回答时间2014-11-15 13:34:05
”但在合同履行中,乙方提出:原合同约定的“实行转让、过户、交易税费总包干”不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的规定,要求甲方增加承担该加油站转让所发生的契税(按合同总金额的4%计算约7万元)。甲方认为:1、双方协商加油站转让时,已对转让、过户、交易应缴税费的测算,并将甲方应缴税款累加在转让总金额内计算,因而,在转让总金额174.98万元中,已经包含契税等各项税费在内;2、双方在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为“实行转让、过户、交易税费总包干”,甲方实际已经将应缴契税等各种税费预先交付给乙方,由乙方负责代缴,因此乙方提出的要求不能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