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第一条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以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的;

(二)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

(三)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的;

(四)非法获利五十万元以上的;

(五)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如曾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等。

第二条实施第一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

(一)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十亩以上的;

(二)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二十亩以上的;

(三)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四十亩以上的;

(四)非法获利一百万元以上的;

(五)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如造成严重后果等。
我的问题是如果一个生产队长(不是具有法人代表的村长)在经过全体村民同意的前提下,代表村民给别人(这个人有可能是本村人也可能非本村人)签订合同,但是合同对于该块土地作何用途并没有约定(一点都不提及是否用于非农业建设只说用于合法的用途),将本村的基本农田十亩出租出去,而导致该基本农田耕作条件被破坏(被铺了大概八十公分厚的建筑垃圾砖块和土还有水泥块的混合物)。这生产队长算不算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盼!盼!盼!最好给我一个具有法律意义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