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者:021602 | 提问时间:2014-11-19 10:49:19 | 问题分类: 交易>办证过户
最佳答案 (0) 回答者:xuyj | 回答时间2014-11-19 10:52:39
目前政府的国有土地供应政策是双轨制,即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房改房、经济适用房等19类公益性用地是采用无偿划拨方式供应的,而对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则采取有偿有期限出让的方式供应。划拨方式的房改房等用地,使用权是受到严格限制的,只能按设定的用途使用,只有居住权且每户只能有一处,如果发生交易、继承或赠与行为时,须经法院公证或补交土地出让金。在发放“出让”方式的土地证时,为核实当初是否是“出让”取得的土地,需要提供开发商原有的《土地使用证》或房屋交易机构的出让金发票。但因为有些开发商可能是“划拨”取得的土地,在用户索要土地证时百般推脱,使用户办证的希望难以落实。本着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的原则,对划拨类型的商品(二手)房用地在办证时,一是由房管部门按交易额的2%收取土地出让金,二是由土地部门按分摊面积的标定地价的25%(住宅)或30%(营业)收取土地出让金。
在出让金应由谁补交的问题上,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若干规定》中指出,“由购房者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
登记中还发现个别经济适用房合同上竟是“出让”土地,本应与开发单位的原土地证核实后颁发“出让”类型的土地证,但个别用户由于怕麻烦,在明知权益可能受损的情况下执意要求窗口受理(办“划拨”的土地证),对此我们只能在屈从或迁就的同时表示遗憾。因为对用户来讲,在二次交易时可能要承受重复交纳出让金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