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者:021602 | 提问时间:2014-11-19 10:49:31 | 问题分类: 交易>办证过户
最佳答案 (0) 回答者:xuyj | 回答时间2014-11-19 10:52:54
对土地管理部门来说,不“收旧”就直接“发新”将造成事实上的重复发证,这显然不符合《土地登记规则》等的规定,对原持证单位的权益也有一定影响。但等着“收旧”,将使“发新”陷入遥遥无期的困境当中。有的房子已经是“三手”甚至“四手”房,房东也无法搞清原《土地证》在谁手上。为降低索要原证的难度,我们只在商品房登记中强调索取原土地证(复印件)。需要强调的是,商品房用户应理直气壮地向卖房单位索要或变更原来的土地证。因为在购房时房价中已包括了全部地价,售房单位应全力支持用户变更登记。另外,沿海经济发达城市在通知原持证单位限期申请变更后,通过发公告等办法对不申请变更的土地证宣布注销,也为我们展示了一种可供借鉴的解决问题的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