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老父亲在1983年自建一幢房子,集体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都齐全,由于年代久远,想把旧房拆了建新房。但在报建时国土局告之我们旧房所在的土地为农业保护用地。我们手续齐全,25年前都以建房了,怎么会无缘无故变成了农业保护用地。请问我怎么样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能解决的有加分! 现在国土局的说法是把旧的房子拆了再去报建,到了建委,建委的说法也一样。但我担心把旧房拆了之后他们反口怎么办?他们说你拆了之后就立刻打报建批复给我。现在我应该怎么办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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