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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住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标准是什么?
提问者:072426
提问时间:2014-12-22 17:02
问题分类:交易 > 土地开发
1)征收过程中,对非居住房屋以及附属物按原拆原建的原则,即按重置价予以补偿。
(2)本补偿标准的预算价格是以正常规格的建筑、工程施工社会平均消耗量水平为标准。按《上海市建筑和装饰工程预算定额》(2000定额)量价分离、材价按市场价格为准的原则及有关取费标准编制的。编制中所取用的工程消耗量基本上以“2000定额”为主,部分“2000定额”取消的子目则参照“93定额”相应子目,单价按市场价,如混凝土下水管铺设等。整个编制中力求简明、通用、便于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