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者:0023157 | 提问时间:2015-01-16 16:58:30 | 问题分类: 土地知识>专业知识
最佳答案 (0) 回答者:xiexuan | 回答时间2015-01-16 17:07:45
社会主义地租也分为级差地租Ⅰ、级差地租Ⅱ。土地肥沃程度的差别与土地位置的优劣所产生的超额利润转化为的地租称为级差地租Ⅰ;同一地块上各个连续投资的劳动生产率的差别产生的超额利润转化为的地租称为级差地租Ⅱ。其中级差地租Ⅰ应全部归于国家,而级差地租Ⅱ在租期内应归属土地使用者,如果在级差地租Ⅱ的形成过程中,国家进行了投资和建设,国家也应该得到一部分,这两者之和就是国有土地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