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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收益征收和管理的主体是谁?
提问者:0023321
提问时间:2015-01-16 17:00
问题分类:土地知识 > 土地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即国务院55号令)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川府发[2001]23号文件明确规定:各级财政部门是土地出让金的主管机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土地出让金的征收机关,土地出让金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征收后全部上缴当地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