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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房屋有宅基地吗?土地已经闲置10多年没有覆盖物了?请问允许买卖吗?

提问者:013110  |   提问时间:2015-01-20 13:45:28  |  问题分类: 土地知识>专业知识 


问题描述:

镇房屋有宅基地吗?土地已经闲置10多年没有覆盖物了?请问允许买卖吗?


  • 最佳答案 (0) 回答者:zengww | 回答时间2015-01-20 13:45:51

    乡镇有城中村甚至也有行政村(集体经济组织)存在,乡镇房屋当有宅基地使用权类型的房屋。
      土地闲置10多年本身又没有地上附着物,按相关规定不能确定土地使用权,它不允许买卖的,即使买卖也不受相应法律保障。
      1995年3月11日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国土籍字第26号发布《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若干规定》
      第四十八条 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础,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第四十九条
      接受转让、购买房屋取得的宅基地,与原有宅基地合计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允许继续使用的,可暂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五十二条
      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七十三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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