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是这样子的一个情况,某开发区一宗国有土地,闲置满2年以上,被开发区政府认定为闲置土地。该宗地曾以在建工程名义抵押给某银行,后经法院判决归该银行。目前银行要求对该宗地进行土地使用权人名称变更登记,并申请法院执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划拨决定书规定恶意囤地、炒地的,依照本办法规定处理完毕前,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受理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新的用地申请,不得办理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转让、出租、抵押和变更登记”,在法院的执行裁定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相冲突的情况下,这宗土地能否办理土地使用权人变更登记?
问题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