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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是怎样的?

提问者:DY1364  |   提问时间:2015-03-19 08:46:20  |  问题分类: 土地知识>专业知识 


问题描述:

如题


  • 最佳答案 (0) 回答者:huzf | 回答时间2015-03-19 08:46:4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规定如下

    第三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第三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抵押,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签订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抵押登记。

    第三十六条 抵押人到期未能履行债务或者在抵押合同期间宣告解散、破产的,抵押权人有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抵押合同的规定处分抵押财产。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的,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第三十七条 处分抵押财产所得,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第三十八条 抵押权因债务清偿或者其他原因而消灭的,应当依照规定办理注销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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