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县于2012年7月以出让方式供给张某国有建设用地一宗,用途为商住用地,已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出让价款。由于张某没有房地产开发资质,无法对竞得的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故张某成立新公司,法人代表仍为张某,现张某申请将出让合同竞得人变更为其新公司名称。我们如何操作,请求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