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2013年3月,与甲公司签订了一份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约定将甲公司出让取得的某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给我公司,甲公司负责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等有关手续。协议签订后,我公司依约付清了全部转让款,但甲公司一直未予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经多方了解得知,协议签订后,直至4月2日甲公司才取得该块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证,后甲公司又将该宗地高价转让给乙公司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我公司认为,甲公司除全额退还我公司转让款并支付利息外,应就我公司由此受到的损失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甲公司则认为,签订合同时自己尚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故该转让协议自始无效,只能退还我公司转让款,不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请问,我公司与甲公司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甲公司是否应赔偿我公司所受损失?
请问,我公司与甲公司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甲公司是否应赔偿我公司所受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