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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60007 | 提问时间:2015-04-08 08:40:56 | 问题分类: 土地知识>专业知识
最佳答案 (0) 回答者:huangtt | 回答时间2015-04-08 08:48:04
根据浙土资厅函[2006]832号文件及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庙宇、寺院、道观、教堂等宗教自用地属于特殊用地,可参照《划拨用地目录》第十九条的规定,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对于新建宗教设施,应优先利用原址翻建、改建、扩建,尽量使用废弃地或闲置地,不占或少占耕地,并严格控制用地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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