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采矿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将甲公司名下的采矿权作价300万元转让给乙公司。后甲公司又与丙公司签订了另一份采矿权转让协议书,将该采矿权作价400万元转让给丙公司,同时将采矿权证、技术图纸等有关材料以及施工设备等移交给丙公司。乙公司得知后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甲公司履行双方签订在先的采矿权转让协议。最终,法院判决甲公司在30日内依据协议协助乙公司办理采矿权转让手续。判决作出后,甲公司仍拒不在采矿权转让申请书上签字盖章。经乙公司申请,法院向国土资源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请求协助乙公司办理采矿权转让变更手续。国土资源部门依据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收到乙公司提起的采矿权转让申请后,将甲公司名下的采矿权批准转让给乙公司。

请问,国土资源部门的协助执行行为是否合理、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