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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过程中应纳税费的法律依据?

提问者:jtd0259  |   提问时间:2015-04-22 15:58:31  |  问题分类: 交易>办证过户 


问题描述:

求解释!


  • 最佳答案 (0) 回答者:xionglh | 回答时间2015-04-22 16:12:2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转让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商标权、转让专利权、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著作权、转让商誉。转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按上述规定,国有企业转让土地的行为应计算缴纳营业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附刏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因此,国有企业转让土地的行为应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