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了一下,商业用地的最高使用年限根据1990年〈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应该是40年,可今天看了2012年版楼建波编著的〈房地产法〉里却说根据上述条例,使用年限是50年,到底哪个是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