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2年,Z镇政府所属企业从A村抽出1000亩土地建果园使用,当时没有签订用地协议,没有经过批准,也没有进行适当的土地调整或者补偿。目前,Z镇与A村对于这宗土地的权属发生了争议。Z镇提出,按照《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Z镇政府所属企业使用该宗土地已超过了20年,且A村在20年间未主张权利,故争议土地不能确定为A村农民集体所有。请问这种理解正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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