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者:0023022 | 提问时间:2016-01-04 14:20:10 | 问题分类: 土地知识>专业知识
最佳答案 (0) 回答者:wangdy | 回答时间2016-01-04 14:20:33
答:国土资源部门协助法院执行生效民事判决须注意以下问题:
协助执行的“启动方”应为法院。协助执行是法院下达相关法律文书要求协助执行义务人配合其落实判决、裁定内容的法律制度,是“公对公”的行为。应由法院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送达生效的民事判决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和执行裁定书。
单独的执行裁定书不可代替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是对协助执行义务人发出的,与执行裁定书不是同一法律文书,常由法院配套使用,将执行裁定书附协助执行通知书后。
行政机关对被要求协助执行内容仍需“依法行政”。以土地登记发证行政行为为例,无论是初始登记还是转移登记,仍需符合登记发证要件,履行登记发证程序。
协助执行通知书对协助执行义务人具有强制力。《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接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执行异议的救济手段。除上述法发〔2004〕5号规定的审查建议外,《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0号)第五条还规定了执行异议程序,认为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超出其协助范围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因此,国土资源部门如对被要求协助执行内容有异议,也可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案中,当事人单方来贵局申请办理土地证,缺少协助执行通知书,行政机关无法辨别真伪,且涉及重大利益,建议贵局待法院执行人员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后,再启动协助执行行为。贵局如对协助执行内容有异议,可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另外,无论案中所涉开发区有无土地出让主体资格,都未履行出让程序,可知Y厂未办理初始登记。如需协助为W公司颁发土地证,须符合初始登记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