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者:DY1364 | 提问时间:2016-04-25 08:37:46 | 问题分类: 土地知识>专业知识
最佳答案 (0) 回答者:huzf | 回答时间2016-04-25 08:39:03
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负责补充耕地,没有明确“个人”承担补充耕地责任,在宅基地审批中直接向农民个人收缴耕地开垦费依据不足。
为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并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按照《关于切实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39号)规定,由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补充耕地。具体可由乡镇政府统一组织土地整理补充耕地,可鼓励农民投工投劳参与土地整理,以减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负担,但不宜直接向农民收取耕地开垦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