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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轮土地承包时,发包方将张某两亩承包地写入李某承包合同,县政府颁发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纠纷如何处理?

提问者:0023185  |   提问时间:2016-05-05 14:52:48  |  问题分类: 土地知识>专业知识 


问题描述:

二轮土地承包时,发包方将张某两亩承包地写入李某承包合同,县政府颁发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纠纷如何处理?


  • 最佳答案 (1) 回答者:0023175 | 回答时间2016-05-05 14:54:15

    处理此类问题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6号)第六条规定:“因发包方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或者因发包方收回承包方弃耕、撂荒的承包地产生的纠纷,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发包方未将承包地另行发包,承包方请求返还承包地的,应予支持;
    发包方已将承包地另行发包给第三人,承包方以发包方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请求确认其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返还承包地并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但属于承包方弃耕、撂荒情形的,对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处理此类问题应当把握的原则是:对于二轮土地承包时,发包方将张某2亩承包地写入李某承包合同,应视为发包方收回张某的2亩承包地,重新发包给李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精神,发包方应将承包地退还给张某。在二轮承包时,因各地情况复杂,遗留大量类似问题。
    在处理此类问题时,一些地方出台了相关政策,如河北省《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意见》规定:“对于外出务工农户在二轮延包中已获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又将其承包地发包给其他农户,应当归还承包地。对于户口在本地因外出务工没有参加二轮延包,目前又要求承包土地的农户(与发包方有协议自愿放弃承包权的除外),要区别情况按以下办法处理:如果该农户在一轮土地承包中所承包的土地,在二轮延包时被发包方发包给其他农户(以下简称受让户),而受让户已按照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了土地(一户二份地),应当将外出务工农户原承包的承包地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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