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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地建设时为水浇地,现规划为建设用地,是否应作出没收建筑物的处罚决定?
提问者:sxl2151
提问时间:2016-06-08 08:49
问题分类:土地知识 > 专业知识
非法占地建设时为水浇地,现规划为建设用地,是否应作出没收建筑物的处罚决定?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从《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立法表述来看,在描述规划用途时,都会加上类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等限定词,而不加此限定词的,一般是指现状用途。因此,《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的农用地应当理解为现状用途的农用地。
本案建设时为水浇地,现规划为建设用地的,尽管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仍然要没收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