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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村民宅基地面积限额是多少?
提问者:0023188
提问时间:2016-08-03 14:48
问题分类:土地知识 > 专业知识
农村村民建住宅,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旧村改造,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荒地,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新建宅基地面积限额为:市城市规划控制区和乡(镇、办事处)所在地,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166平方米;市城市规划控制区外及非乡(镇、办事处)所在地村庄,每户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村庄建在盐碱地、荒滩地上的,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264平方米。人均占用耕地一亩以下的,每户宅基地面积可低于以上规定限额。
对由于历史或规划原因超过法定宅基地标准的旧宅基地,不能退出的,村集体组织可通过宅田挂钩办法扣减承包田。也可经市(区)政府批准,由村集体组织实行有偿使用,有偿使用费标准为每年每平方米1至5元,直至退出为止。有偿使用费专项用于村内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和土地开发复垦,不得挪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