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者:0023294 | 提问时间:2016-12-07 15:39:58 | 问题分类: 其他问题>本站相关
最佳答案 (0) 回答者:wuln | 回答时间2016-12-07 15:46:39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可以在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为上级人民政府。直辖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被征收人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行政复议,国务院的复议决定为终局决定,不可以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对国务院以下的复议决定不服,仍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机关维持征收决定的,行政诉讼的被告为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复议机关改变征收决定的,行政诉讼的被告为复议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