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者:0023247 | 提问时间:2017-01-12 17:01:46 | 问题分类: 土地知识>专业知识
最佳答案 (0) 回答者:lvsx | 回答时间2017-01-12 17:03:07
因为不同地区的政策不同,不同地方集体土地的产权归属情况各异,因此就较为普遍的乡镇企业使用农民集体土地该遵循哪些程序审批,简要作答如下,供您参考,具体情况还需具体分析。 审批程序参照如下: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建设单位持有关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申请; (2)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用地申请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有地的,应先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4)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后,申请用地单位按照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占用耕地的,并履行开垦新耕地的义务; (5)工程项目竣工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用地和开垦耕地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核发《集体土地使用并证》,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乡镇企业使用国有土地的,按照《土地管理法》关于使用国有土地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具体可参照《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十五条、三十一条、三十七条、四十四条、五十条、五十九条、六十条、六十一条、六十二条、六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同时还可以参照《农村土地承包法 》中的相关规定。